地域管辖
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解决同级人民法院间的权限 分工。(地域问题)
(1)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 管辖为辅。)
犯罪地: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销赃地
被告人居住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等。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以最初受理的法院审理为主,主要 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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