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
回避对象:①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②证人、 律师不适用回避。
回避理由: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 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 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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