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 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二) 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应当上报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三) 在勘验、检查、鉴定等取证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无辜人员被处理或者违法犯罪人员 逃避法律追究的;(四) 因工作失职造成被羁押、监管等人员脱逃、致残、致死或者其他不 良后果的;(五) 在值班、备勤、执勤时擅离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六) 不履行办案协作 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七) 在执行任务时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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