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 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二) 违反规定设 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三) 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驾驶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护照、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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