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 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二) 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三) 利用职权推销、指定 消防、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四)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近亲属在该人民警察分管的 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经劝阻其近亲属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 从工作调整的;(五) 违反规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人事安排,为本人或 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 相互请托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在投资入股、经商办 企业等方面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七) 出差、开展公务活动由企事业单位、个人 接待,或者接受下级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安排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 的;(八) 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干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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