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 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 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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