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 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 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 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 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 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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