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执法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固然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严格执法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执法行为都是简单地“一抓了之”“一罚了之”,看起来是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刚性,但社会效果不一定尽如人意。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柔性执法坚持张弛有度、宽严相济、情理法相统一,是用更柔性的姿态、更人性化的举措来执法,不仅是对法律的守卫,也是对失范者的循循善诱,往往能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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