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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资料: 民事法律行为

黑龙江华图 | 2020-05-25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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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根本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发生行为人意思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的。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情形:(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包括乘人之危);(3)欺诈;(4)胁迫。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情形:(1)限制行为能力待追认(2)无权代理行为(3)无处分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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