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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资料:行政处罚

黑龙江华图 | 2020-06-22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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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可创设 注意问题
法律 各种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法律保留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可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 执照除外 可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部门规章 警告;罚款 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满足的条件:查明事实——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听取意见。

  1. 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社会危害性小。

  (2)情形:对公民处以 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1000元以下

  罚款或者警告。(治安处罚中的简易程序对公民的罚款金额为 200 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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