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权利指学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拥有的一切正常权利。学生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因为学生这个特殊的身份而拥有的特殊权利,是学生最主要的权利;学生的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另外,还对学生的身体健康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进行特殊保护。而在教资考试中,着重于考查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1.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其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是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是指年满6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受满法定年限的教育,学校不得在义务教育阶段开除学生,家长也不能令学生中断学业,学生自己更不能辍学。
其二是学习权,是指学生有权利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在校学习,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剥夺学生参加学习活动。也就是说,教师不能因任何原因将学生逐出课堂,不允许其听课。值得注意的是,写作业,考试等也是学习的一环,教师不能不允许学生写作业,更不能因为学生成绩落后就禁止其考试。
其三是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享有学校和教师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客观评价的权利。教育公正的关键是对学生的公平,教师不能以自己的好恶和与学生的人际关系为导向,对学生实施不客观的评价。
2.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丰富的一项权利。为保障学生的人身权,教师应尽到特殊的保护责任,其具体表现如下:
其一是身心健康权,是指教师应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等内容。教师不得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侵害,某些教师因学生的过错而进行责打,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其二是人格尊严权,是指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和侮辱人格的行为。例如给学生起外号,辱骂学生“笨”,以及罚站,罚抄等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值得一提的是,其与身心健康权往往容易混淆。身心健康权多指造成实质性伤害,而人格尊严权多指人格上的侮辱。
其三是人身自由权,是指学校和教师不得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例如对学生搜身,搜查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均侵犯该权利,注意易与隐私权混淆。
其四是隐私权,是指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的私人信息不为他人所知。因此,教师不得随意私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等。除此之外,教师不得公布考试的成绩排名,其也属于隐私权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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