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王某结婚三年,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以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
A.刘父遗嘱中明确规定,留给刘某的 15 万元遗产
B.刘某结婚三年来的工资所得 12 万元,
C.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获得的发明专利转让费 10 万元
D.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王某出资并经营的商店营业所得 5 万元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知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刘父遗嘱中明确规定,留给刘某的 15 万元遗产,所以 A 是个人财产。
因此,选择 A 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