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献分
1.服役期间发生战争,本人参加过作战的,每 1 天计 1分。参加作战的具体时间、人员由部队依据作战命令和战争实际等情况认定。
参加作战的,以档案内“参战人员登记表”为准。
2.从作战部队营、团级单位主官岗位上转业的军官任职3 年以下每满 1 年计 2 分,从第 4 年起,每满 1 年计 2.5 分。
3.转业军官是烈士子女的,计 15 分。
4.在除西藏地区外服役的一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
每满 1 年分别计 0.5 分、1 分、1.5 分、2 分、2.5 分、3 分;
在西藏地区服役的二至四类区,每满 1 年分别计 2 分、2.5分、3 分;在三类、二类、一类、特类岛服役每满 1 年分别计 0.5 分、1 分、1.5 分、2 分。
艰苦边远地区范围、高山海岛范围,按照国转联〔2010〕4 号文件规定执行。
5.驻港部队、驻澳部队服役每满 1 年计 0.5 分。
6.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每满 1 年计 0.5 分,超过 10 年的,从第 11 年起,每满 1 年计 1 分。
涉及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中地勤等保障性工作不列入计分。在涉核岗位服役的以军委政治工作部下发名单为准。
7.参加国际维和、编队护航等国际非战争军事行动和海上维权、反恐维稳等国内非战争军事行动的每月计 0.5 分,最高不超过 6 分。
8.在驻海外基地服役且连续服役时间一年(含)以上的可计分,每月计 0.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