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彰分
受到军级单位(省部级)表彰的,3 次(含)以内的,每次计 2 分,第 4 次(含)起,每次计 1 分;
受到副战区级表彰的,3 次(含)以内的,每次计 5 分,第 4 次(含)起,每次计 3 分;
受到正战区级(含武警总部)、军委机关部门表彰的,3 次(含)以内的,每次 8 分,第 4 次(含)起,每次计 5 分;
受到中央军委(国务院)表彰的,每次计 27分。
表彰层级视实际表彰范围确定。因同一事迹获两次以上
表彰奖励的,按最高表彰奖励计分,不重复计算。
黑龙江军转干报考指导
黑龙江省安置转业军官考核赋分标准—表彰分
黑龙江华图 | 2021-10-25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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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分
受到军级单位(省部级)表彰的,3 次(含)以内的,每次计 2 分,第 4 次(含)起,每次计 1 分;
受到副战区级表彰的,3 次(含)以内的,每次计 5 分,第 4 次(含)起,每次计 3 分;
受到正战区级(含武警总部)、军委机关部门表彰的,3 次(含)以内的,每次 8 分,第 4 次(含)起,每次计 5 分;
受到中央军委(国务院)表彰的,每次计 27分。
表彰层级视实际表彰范围确定。因同一事迹获两次以上
表彰奖励的,按最高表彰奖励计分,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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