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及其他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的军官、士官,其年休假天数分别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军官在常规动力潜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但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地区工作的;
(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二、士官
(1)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连以下分队执勤的;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10日。
(2)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45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以及在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20日。
(3)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一、军官在常规动力潜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但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地区工作的;
(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二、士官
(1)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上连以下分队执勤的;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10日。
(2)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45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以及在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20日。
(3)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执行规定假期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