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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法律知识-行政处罚法

黑龙江华图 | 2021-10-27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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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与刑罚相抵原则 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2.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追究时效原则 1.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旧兼从轻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3.行政处罚的适用

不予处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1.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新增)
5.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新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可以不予处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新增)
应当给予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新增)
5.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新增)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无效处罚 1.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2.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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