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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国考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集萃(二十)

黑龙江华图 | 2021-10-29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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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
一、强制措施
(三)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的条件: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
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
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
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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