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针对退役军人,降低公安辅警招聘学历要求。
《条例》第九条明确“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退役军人,学历可以放宽到高中”。
二是将退役军人纳入公安辅警4类优先招聘人员。
《条例》第十条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为辅警:(一)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和辅警的配偶、子女;(二)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三)警察类、政法类院校或者政法专业毕业生;(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当优先招聘人员”。
三是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纳入公安辅警招聘、管理工作职能部门。
《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制定辅警员额、招聘、薪酬、抚恤和层级化管理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