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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援助政策—具体帮扶援助措施

黑龙江华图 | 2021-11-17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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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援助方面。被列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退役军人,由当地给予其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生活补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医疗援助方面。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内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临时救助等各类报销、补助后,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按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50%给予医疗援助,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退役军人按剩余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40%给予医疗援助。其他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在住房援助方面。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低保边缘户,其现唯一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列入当地住建部门危房改造计划或按规定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各地应切实按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政策给予补助,确保危房及时解危。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应给予公租房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保障,符合当地政府公租房优先保障条件的应予以优先保障。公租房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发放具体标准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在教育援助方面。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申请,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当地视情给予一定补助。

  在就业援助方面。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个人社保补贴;被单位招用的,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兜底帮扶。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其他临时性援助方面。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及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三属”,在落实社会救助保障基础上,由当地视情给予其一次性援助。因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殉职的退役军人,以及因战、因公牺牲的现役军人,由当地给予其遗属一次性援助。县级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导致困难,需要给予帮扶援助的,由当地视情给予一次性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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