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 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 2019年11月26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第三条 公务员录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五)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公示;
(七)审批或者备案。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和参加考试。有残疾人参加考试时,根据需要予以协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
(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
(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四)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务员录用有关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考试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