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警察的辞退和不得辞退条件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有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