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空间效力
1.属地管辖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领域:领陆、领水和领空+船舶、航空器。
(2)“沾边就管”——“地”:行为地+结果地。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法。
2.属人管辖
即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
3.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外国人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适用我国刑法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2)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
4.普遍管辖原则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例如:侵略罪、战争罪、贩卖人口罪、劫持航空器、海盗罪、毒品犯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