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权和监督权
1、人事任免权: 选举产生国家主席、 军委主席、 最高检察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 各部部长、 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 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 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2、 最高监督权: 其他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最高法、 最高检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大负责,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