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我国烈士褒扬和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考点一:烈士评定的规定
(一)公民牺牲评定为烈士的情形:
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二)军人牺牲批准为烈士:
1.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6.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