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四:财产继承的主要内容
(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及后果
1.原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后果:丧失继承权的原该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2.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人,而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可通过代为继承取得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三)代位继承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考点五:遗嘱继承和遗产处理的主要内容
(一)遗嘱的订立
1.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
2.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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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的撤回、变更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遗产分割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
4.兼顾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和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