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
考点一:公益组织分类
(一)公益性社会团体
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
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
考点二:慈善组织分类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4.有组织章程;
5.有必要的财产;
6.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三: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