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我国劳动就业法规与政策
考点二: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
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
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有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1 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
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