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
1.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基本法律的制 定权和修改权: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修宪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或 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 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3.任免权: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军委主席、最高检察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根据 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4.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5.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6.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
7.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8.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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