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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考行测:保险的基本分类

黑龙江华图教育 | 2022-12-07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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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

  (一)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根据保障范围的不同,人身保险可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解决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二)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物或其他财产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广义的财产险是人身保险之外的一切保险业务的统称,包括有形财产险和无形财产险。狭义的财产保险也可称为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有形的财产物资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三)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种。责任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

  二、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

  (一)个人保险

  个人保险是以个人或家庭的财产、生命、健康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个人或家庭所面临的各种财产、生命和身体、责任赔偿等损失。

  (二)团体保险(商务保险)

  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集体,投保的团体与保险人签订一份保险总合同,向机体内的成员提供保险,保险费要低于个人保险。一般用于人身保险。

  团体保险包括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健康保险等。团体信用人寿保险是团体人寿保险的一种,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已成为雇员退休福利计划的重要内容。

  商务保险是以工厂、商店等经营单位的财产、责任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根据保险实施形式(方式)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一)强制保险

  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颁布法令强制被保险人参加的保险。法定保险的保险关系不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是产生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效力。

  1.强制保险实施方式

  (1)保险对象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

  (2)保险对象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

  2.强制保险的特征

  (1)全面性

  只要属于法律规定的保险对象,不论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该保险;

  (2)统一性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是由国家法律统一标准规定的,不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自行决定。

  (二)自愿保险

  又称为合同保险或任意保险,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实现的保险。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成立的合同关系。

  具体地讲,自愿原则体现在:投保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保障范围、保障程度、保障期限等;保险人可以决定是否承保、承保的条件以及保费多少。

  四、根据业务承保方式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一)原保险

  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即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

  (二)再保险

  是原保险人以其所承保的风险,再向其他保险人进行投保,并与之共担风险的保险。即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简单地说,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

  五、根据保险性质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保险

  商业保险,是保险经济领域中的商品性保险关系,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则体现的是保险经济领域中的非商品性保险关系。

  (一)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又称自愿保险或合同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以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社会保险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为依靠工资收入生活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主要险种有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政策保险

  是政府为了政策上的目的,运用一般保险的技术而开办的一种保险。政策保险的种类包括社会政策保险和经济政策保险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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