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公务员报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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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考哪些人员是明确不可以报考省公务员的

黑龙江华图教育 | 2022-12-28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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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在各级公务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7)在职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

  8)现役军人;

  9)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的非2023年9月30日前毕业的毕业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3年9月30日前毕业的人员也不能以已取得的较低层次学历、学位报考);

  10)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人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第五条所列情形的职位。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例如,考生小张有上述关系的亲属为大悟县公安局及所属所队的在职公务员,则小张不能报考大悟县公安局及所属所队的职位;

  11)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12)当年的定向生、委培生不可报考公务员。

  13)报考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强制戒毒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除上述款项规定的不得报名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不得报名:

  ①.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②.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4)报考从村(社区)干部中定向考试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的,除本方案规定的一般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也不得报名:

  ①.曾受过撤职(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处分和警告、严重警告党纪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②.不符合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兼职任村(社区)干部的;

  ③.由各级党组织从国有企事业单位选派到村任职的。

  15)以下人员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参加公务员、选调生考试已公示拟录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主动放弃录用资格、违反国家规定最低服务年限、新录用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取消录用资格等情形未满5年的人员(截至2023年6月30日);在参加公务员考试中,有拒不服从管理安排、滋扰纠缠或辱骂恐吓考录工作人员、捏造歪曲事实诬告他人、通过非正常途径、手段扰乱考录秩序等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人员;档案资料不清、个人历史不明,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人员;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涉毒吸毒的人员;不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心理素质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或录用到所报考职位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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