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国家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 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 务乡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 支持开展网络远程教育,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采取公费师范教 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 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和乡村教育现代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 培训、进修,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 待遇,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 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 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 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 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 设置涉农相关专业,加大农村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 业创业。
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城市人才向乡村流动,建立健全城乡、区域、校地之间人才培养 合作与交流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搭建社会工作和乡 村建设志愿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通过多种方式服务乡村振兴。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 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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