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至11月间,丁某在多地多次冒充帮助民警办案的工作人员,专门搭识未成年人,以发生案件 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需向被害人借手机拍照等为由,借得多名被害人的手机等财物,在让被害人原地 等侯时逃离。之后,丁某将赃物销售,所得赃款被挥霍。对此,丁某构成:
A.盗窃罪 B.诈骗罪 C.抢夺罪 D.侵占罪
【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侵犯财产罪知识。 第二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题中,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手 段致使受害人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B项正确。 因此,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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