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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资料:诉讼时效

黑龙江华图 | 2020-06-01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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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诉讼时效

  一、概念和期间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诉讼时效计算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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