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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考试备考资料:犯罪概述

黑龙江华图 | 2020-06-08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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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概述

  一、犯罪的特征

  1.刑事违法性 2.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3. 应受刑罚惩罚性

  二、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1.自然人

  (1)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年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事责任能力

  ①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②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单位

  (二)犯罪主观方面

  1.故意

  (1)直接故意明知+希望(2)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2.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犯罪客体

  (四)犯罪客观方面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①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②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③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④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⑤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预备

  (二)犯罪未遂

  1.犯罪未遂的概念

  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欲达目的而不能)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的概念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能达目的而不欲)

  2.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未完成形态 时间因素 意志因素 处罚原则
预备 着手之前 意志以外 可以从减免
未遂 着手之后 意志以外 可以从减
中止 过程中 自己意志 应当免除 应当减轻

  五、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含义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二)犯罪主体的种类

  1. 主犯 2.从犯 3.胁从犯 4.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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