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别管辖
1.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