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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龙江公务员行测备考:行政诉讼的管辖

黑龙江华图 | 2020-12-14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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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黑龙江公务员行测备考:行政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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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别管辖

  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上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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