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解读》》》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1年6月28日9:00至7月9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考生自愿报名,直接登录https://jmszp2021.ibaoming.net/进入报名系统。
2.报考人员需签定《诚信报考承诺书》,如伪造或提交虚假信息,取消引进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关责任。
3.报考人员需时刻关注“佳木斯先锋网”(http://www.jmsdj.gov.cn/)上发布的公告,保持通讯畅通,若更换联系方式应及时告知,因个人原因导致错过任何工作环节的,报考人员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4.每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岗位。
5.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1)网上报名与资格审查同步进行。
(2)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审查需补充填报信息的,可按审查意见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补充填报信息后重新提交审查或改报其他岗位。
6.网上打印准考证。按照网上通知时间,报考人员在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现场资格确认
1.考生须根据报名网站发布的现场资格确认通知,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按时进行现场资格确认。
(1)本人报名登记表(报名网站自行打印)。
(2)本人二代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21年度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3)港澳台地区或海外留学报考人员需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学位证明。
(4)省内高校及其他高校佳木斯籍全日制统招本科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二批次A段及以上”证明。
(5)以专业技术职称报考的人员需出具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以及相关资格证。
(6)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民主党派人员需出具政治面貌相关佐证材料。
(7)报考人员需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
(8)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2.凡提供的相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与引进岗位要求不一致以及自愿放弃现场资格确认的,均视为现场资格确认不合格。
3.现场资格确认时间、地点以网上公告为准。
(三)资历评价
通过现场资格确认的考生进行资历评价审核打分,资历评价分值计入总成绩。
1.专业技术职称。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加3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加2分。
2.学历学位。博士研究生加3分,985高校硕士研究生加2分,211高校和非985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硕士研究生加1分。
3.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或民主党派加1分。
4.专业与岗位匹配度。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目录相符的加3分(此外,本科与硕士研究生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目录均相符的再加1分;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均相符的再加2分;本科与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均相符的再加3分)。
(四)面试
1.面试人员名单在“佳木斯先锋网”进行公布。
2.面试岗位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低于1:2的岗位,采取“取消岗位”“削减岗位”“差额调剂”等办法进行处理。一流大学建设高校、211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他高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不受面试岗位开考比例限制。
3.面试原则上采取结构化面谈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考人员专业素养、综合分析、应急应变、计划组织实施及语言表达等方面能力,满分100分,面试低于60分的,视为不合格,不予引进,面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教育、卫生系统,以及其他对面试有特别要求的单位,面试方式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4.面试方案由用人单位研究制定,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地点以网上公告为准。
(五)考察
1.确定考察人选。
(1)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为资历评价分值加面试成绩,根据应考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1:1比例确定拟考察人员名单。
(2)考试总成绩并列的,以面试成绩高者为拟考察人员,面试成绩依然并列的,加试笔试,时间、地点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另行通知,成绩高者为拟考察人员。
2.拟考察人选名单在“佳木斯先锋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3.考察方式。采取进驻社区、学校、工作单位进行了解,个别谈话及查阅档案方式进行。重点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察,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同时复查报名资格,确定拟体检人选名单。考察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六)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黑龙江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缺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引进。
(七)公示及办理相关手续
1.公示。对拟录用人员在“佳木斯先锋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签署或告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对线索不清的匿名信和匿名电话,公示期间不予受理。
2.办理手续。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职考生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同意证明)。
3.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黑人社发〔2014〕63号),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组织试用期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编制及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