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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下半年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报考违规违纪考生处理

华图教育 | 2021-08-17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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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违纪违规考生处理

  1.关于考生因个人原因在招录过程中放弃参加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或录用等相应资格的有何规定?

  考生在笔试后任何环节主动放弃相应资格,均须提前与招录机关沟通,并出具本人签字的正式书面材料;若考生拒绝履行相关义务,或因考生在面试资格确认后的任何环节放弃相应资格导致考录资源浪费、考录正常秩序被扰乱的,视情况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

  2.对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将如何处理?

  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中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考生有违反报考规则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将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考试机构按照管理权限采取纠正、批评教育、答卷不予评阅、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终止录用程序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置或者事后处置。

  考生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5年内限制报考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终身限制报考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情况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考试机构将视情况向考生所在单位(学校)进行通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考试作弊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招录过程中,如国家出台新的相关违纪违规处理规定(或办法),按照新规定(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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