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分
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以上功勋荣誉的,每次分别计 3 分、9 分、50 分、80 分;
获得战时三等功、 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以上功勋荣誉的,每次分别计 9 分、27 分、80 分、100 分。
三等功累计计分超过 9 分后,每增加 1 次计 1 分。
对因执行重大抢险救灾(如 1998 年抗洪、 2018 年汶川地震等)、抗击疫情和首都阅兵立功的,在原有计分基础上再计 2 分。
对获得不同等级功勋荣誉的,累计计分。
黑龙江军转干报考指导
黑龙江省安置转业军官考核赋分标准—奖励分
黑龙江华图 | 2021-10-25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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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以上功勋荣誉的,每次分别计 3 分、9 分、50 分、80 分;
获得战时三等功、 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以上功勋荣誉的,每次分别计 9 分、27 分、80 分、100 分。
三等功累计计分超过 9 分后,每增加 1 次计 1 分。
对因执行重大抢险救灾(如 1998 年抗洪、 2018 年汶川地震等)、抗击疫情和首都阅兵立功的,在原有计分基础上再计 2 分。
对获得不同等级功勋荣誉的,累计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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