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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法律知识-民法典重要内容

黑龙江华图 | 2021-10-27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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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的性质:

  ①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

  ②居住权的主体范围限定为特定的自然人。

  ③居住权的客体为他人的所有的建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④居住权是因为居住而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也就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

  ⑤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

  ⑥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居住权人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对价,所以被称为“恩惠行为”。

  ⑦居住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①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②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③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2)承租人的续租权和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新增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3.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4. 可撤销婚姻

撤销事由 撤销权人 撤销机构 时间
因胁迫而结婚 受胁迫的一方 人民法院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 被隐瞒方 人民法院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 登记离婚——离婚冷静期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6. 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7. 遗嘱见证人

  代书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都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自书遗嘱、公证遗嘱无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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