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纳入国家定期生活补助范围。
依照规定,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享受的对象为,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同时,在身份上限定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带病回乡生活补助,是需要自己申请的,在服役期间就要做好相应的准备。
对于服役期间要注意保存好所有看病就诊原始病历,在退役时可以申请慢性病,将病情鉴定或军人体系医院或上级医院诊断证明放入档案。
退役士兵在回地方报到时,就可以申请。报到时一般会进行填个人报到信息,健康栏中应当备注“慢性病或具体伤病情况”,同时按以下步骤申请带病回乡:
一是个人递交申请书。个人在服役期间患病及家庭困难等情况写清即可。
二是村(居)委会初审。携带军队医院看病的原始病历和军队体系医院的诊断书,到村(居)委会开具证明,证明中的内容包括个人信息、病情及家庭困难的简要情况。
三是乡镇(街道、开发区)复核。将资料递交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退役军人服务站,同时按照乡一级提供的由省级制发的退伍军人带病回乡申请制式表格,填写个人信息,递交申请带病回乡相关资料。
四是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审。会根据个人递交的相关资料病情,集中组织到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参照带病回乡病情范围进行联审。
五是市级退役军事务部门审批。通过后,会集中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即可以领取到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本人不申请及不符合当地评定条件的,则不会认定为带病回乡,也不会享受生活补助。
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并不一定领取终身,个人家庭条件改善后,不符合享受条件时,会中止享受补助待遇。
另外,即将修订的《军人抚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取消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但在新条例未正式出台实施前已经批准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仍继续享受定期补助等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