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本着服务打仗、精准激励、公平合理的原则,对退役金增发办法进行了创新优化。
一是功勋荣誉表彰增发退役金。按照国家功勋荣誉制度改革要求,对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主要给予即时奖励,除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退休后每月发放荣誉津贴外,其他功勋荣誉表彰项目退休后均不增发养老金和各种补贴。考虑到军功的特殊性,保留退役军人功勋荣誉表彰增发退役金的政策,适当控制单个立功增发退役金比例,增设战功和表彰增发项目,并且明确多次立功受奖的,退役金增发比例可以在一定幅度内累加。这样既把握了功勋荣誉激励的适度性,又保持了奖项、贡献与退役金增发比例相匹配。
二是特殊岗位服役增发退役金。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将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的退役军人纳入优待范围,对在这类岗位服役满 10 年的,统一设置 5%的增发比例。这样既能够合理体现其服役贡献,与转业安置对特殊岗位的优待保持平衡,也把握了优待的适度性,防止与其他岗位反差过大。
三是主官岗位服役增发退役金。作战部队主官是部 队建设和战斗力生成的中坚骨干,肩负责任重、履职要求高,退役安置给予优待,体现的是打仗导向。《办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中“对 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主官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时予以倾斜”的要求,综合考虑服役贡献、岗位性质等,明确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 3 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计发比例增加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