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优先权
优先权包括优先乘坐、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
1.优先通行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
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优先乘坐、优先通行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如遇有追
捕犯罪嫌疑人,抢救公民生命、财产等紧急情况;二是须出示相应合法的证件,即证明人民
警察身份的或执行紧急警务的证件。
(条件:履行职务紧急需要+出示相应证件)
2.优先使用权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
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