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约束权和强制监护权 《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 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 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