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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伤残等级要经过哪些程序?

黑龙江华图 | 2021-12-21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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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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