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会工作价值观与专业伦理
考点一:社会工作价值观实践原则
1.接纳。在专业服务过程中,社会工作者要从内心接纳服务对象,将他们看作是工作过程中的重要伙伴,对服务对象的价值偏好、习惯、信仰等都应保持宽容与尊重的态度,绝不因为服务对象的生理、心理、种族(民族)、性别、年龄、职业、社会地位、信仰等因素对他们有任何歧视,更不能因为上述原因而拒绝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2.非评判。社会工作虽然是一种价值主导的专业实践,但社会工作者仍要避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服务对象,不应指责和批判服务对象的言行与价值观,更不应将自己的负面情绪发泄在服务对象身上。
3.个别化。每个人都应当有权利和机会发展个性,社会工作者应当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体差异,不应当使用统一的服务方法回应他们的独特需要,要充分考虑到服务对象在性别、年龄、职业、社会地位、政治信仰、宗教以及精神或生理残疾状况等方面存在的价值差异及其与社会主流价值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尊重个性化需求,充分挖掘个人潜能。
4.保密。社会工作者应当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未经服务对象同意或允许,社会工作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涉及服务对象个人身份资料和其他可能危害服务对象权益的隐私信息。
5.当事人自决。在社会工作实践中,社会工作者要与服务对象保持良好的沟通。社会工者有义务向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信息。服务对象有权利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选择服务的内容、方式,并在事关服务对象利益的决策中起主导作用。
考点二:社会工作实践中的伦理决定
1.保护生命原则:在社会工作实践中,保护生命原则高于其他所有伦理原则,社会工作者有义务保护受助者的生命,也包括保护其他人的生命。
2.差别平等原则: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既要以平等的方式对待服务对象,同时又要注意服务对象的差异,在助人过程中充分把握好平等待人和个别化服务的理念。
3.自由自主原则:社会工作者在实践过程中充分保障服务对象的自由和自主,促进民主专业关系的发展,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4.最小伤害原则:社会工作者在做伦理决定和提供服务中要尽力保护服务对象利益不受侵害,尽最大可能减少对服务对象有可能造成的身体、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
5.生命质量原则:在社会工作实践领域,社会工作者要尽量通过服务来改善服务对象的身体及心理状况,通过提供经济帮助、心理辅导服务满足服务对象需要,全方位提供服务对象生命质量。
6.隐私保护原则: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一旦签订服务协议,就要在提供服务的各个环节始终遵守保护受助者的个人隐私和有关信息的承诺,决不能轻易泄露服务对象的私人信息以及同服务相关的隐私信息。
7.真诚原则: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要坦诚对待服务对象,在交流过程中可以向服务对象适当袒露心声,分享自己的生命故事、人生经验等,通过真诚的沟通建立相互信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