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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关系,下列说法错 误的是:
A.民法总则施行后,民法通则暂不废止
B.民法通则规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规则,而民法总则的内容更加广泛
C.民法总则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吸取和借鉴了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
D.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民法总则将其改为三年
【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 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等具体内容,被称为一部“小民法典”。而《民法总则》基本 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 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撰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所以《民法通则》的内容更 加广泛。B项错误,符合题意,当选。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2017年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关 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时表示,民法总则草案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A项正确,不符题意,不当 选。
C项:《民法总则》作为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表决通过,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第一步已经 完成。《民法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 发展,所以《民法总则》吸取和借鉴了《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C项正确,不符题意,不当选。
D项: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 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D项正确,不符题意,不当选。 (备注: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 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 同时废止。)
2. 我国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进行了几次修改,按时间先后排序正确的是:
①允许发展私营经济,采取“引导、监督、管理”的方针
②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④非公有制经济仅限于个体经济,不包括私营经济,且个体经济处于补充地位
A.①②④③
B.①③②④
C.④①③②
D.④①②③
【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宪法中的非公制经济内容并按修改时间排序。
第二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我国对非公 有制经济的态度也是一个逐渐认可、包容和支持的过程。作答本题时,可以抓住题干的关键词去推定时间先后。从④中“不包括私营经济”和①“允许发展私营经济”可看出,④对私营经济比①更苛刻,所以④排在 ①前面,排除AB项。②“鼓励、支持和引导” 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上比③“重要组成部分”更进一步,因 为只有先意识到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才可能进一步去“鼓励、支持和引导”,所以③排在②前, 推出顺序为④①③②。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①1988年4月,第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1条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 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条文。②2004年宪法修正案加入“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 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 监督和管理。”③1999年3月,中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 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④1982 年宪法第11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3. 下列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说法错误的是:
A.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B.试点地区预防腐败局的相关职能被整合进监察委员会
C.试点地区的监察委员会从属于行政系统
D.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它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因此,选择选C项。
【拓展】
A项:《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 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B项:《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在北京市、山西 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 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 会。
D项: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 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注:国家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3月成立,是我国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每届任 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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