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
(1)关于信息披露的文本,以中文制作;需要提供外文译本的,应当提供一种通用的外国语言文本。中文文本、外文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格式和方式披露。
(3)关于定期报告,应当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中期和年度报告。
(4)关于股东股份变动报告和公告。任何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份达到公司普通股总股本的5%时,应当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做出报告并公告,说明其持股情况和意图。
2.我国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制手段:
(1)为限制自然人利用多个一人有限公司逃避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为提示债权人注意一人有限公司的存在,我国的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由于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公司运营需要遵守法定的流程以保证一人有限公司独立于公司股东,因此公司股东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4)在组织结构上,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但股东在作出如同普通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5)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6)在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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