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
(一)凡涉及时间计算,均截至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
计算年限时,每满 12 个月计算为 1 年,每满 6 个月计算为半年。
凡涉及到以年计分的,均按照满半年以上按 1 年计,半年以下不计分执行。
(二)服役单位(岗位)以任职命令为准,外出学习或 者代职 1 年以内的,
计算为原服役单位驻地(岗位)工作时间;1 年以上的,计算为学习或代职单位驻地(岗位)工作时间。
(三)营级正职和原专业技术十级的中校、连级副职和原专业技术十三级的上尉、排职和原专业技术十四级的中尉,
按其岗位职务层级对应的军衔(少校、中尉、上尉)进行计分基础上增加 1 分。
(四)原初职的技术中校(专业技术九级)、原中职的技术大校,岗位职务层级分别计 6 分、9 分。
(五)原文职干部,参照军官的岗位职务层级和军衔计分。
(六)减分后若出现负数,按照零分计。
(七)表彰分,要提供表彰通报(通令)原件或加盖师以上部队政治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奖励分,三等功要有通令的复印件且加盖师以上部队政治部门的印章。
二等功以上奖励要有通令原件。若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复印件,开具的证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