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由军地相关单位区分不同安置方式进行移交接收,其转递应当按规定通过机要渠道邮寄或派专人取送,严禁由退役军人本人自行携带。
1. 作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安置的退役军官,以及作安排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作安排工作安置的退役义务兵的人事档案,由军队相关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移交。
2. 作自主就业、供养安置的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由军队师、旅、团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
3. 作退休安置的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由军队师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规定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交。